《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規則(試行)》
發布時間:2022-06-20 10:16 瀏覽次數:141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機構編制紀律,規范和加強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于加強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政治監督,強化職能監督,維護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三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法;
(三)堅持有錯必糾、失責必問;
(四)堅持精準有效、懲防并舉。
第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采取處理措施,以及對違規單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實施問責,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所稱違規單位是指實施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黨委(黨組)、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其中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各類事業單位是指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上述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由政府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相應管理權限,承擔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處理措施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六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經調查認定屬于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有管理權限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采取處理措施:
(一)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不按照“三定”規定履行職責;
(二)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擅自調整機構管理體制,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
(三)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范圍、擠占挪用基層編制;
(四)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
(五)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重要事項、登記管理數據、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
(六)違規在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以及召開會議、電話通知、口頭打招呼等方式干預地方或者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
(七)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對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和糾正。
第七條 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上述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照規定合并使用。
第八條 對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通報批評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單獨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以書面形式作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點名或者不點名的方式。
第九條 對有本規則第六條所列情形的違規單位,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責令其限期糾正,并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違規單位應當在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情況復雜、整改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違規單位應當在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并申請延期。最長整改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對拒不落實責令限期糾正要求的違規單位,或者經調查認為必要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后,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責任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約談;
(二)責令說明情況;
(三)下達告誡書。
上述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照規定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約談違規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指出相關問題、開展紀律提醒、提出整改要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提出約談建議,包括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約談依據,以及被約談方的主要問題等,報本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對違規違紀違法情節說明不詳實、整改情況不完備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說明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背景、決策過程、原因分析、整改方案等情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提出責令說明情況的建議,報本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實施。有關責任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對約談或者責令說明情況后再次發生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向其責任人下達告誡書,指出相關問題、開展嚴肅批評、進行紀律申誡。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提出下達告誡書的建議,報本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采取的處理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
第三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十六條 對違規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理權限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一)違反機構編制黨內法規、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及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經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采取處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問責的其他情形。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違規單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違規單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失職失責危害嚴重,需要對問責對象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任免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并提出處理建議。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發現有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機構提出啟動問責的建議,經本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啟動問責調查后,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和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調查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聯合開展問責調查。
第二十二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結論,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后,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管理權限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違規單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決定或者問責建議,應當按程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并報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作出,并向違規單位同級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二十六條 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不予問責,免予問責,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問責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